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章程

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會(86.03.15)修改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8.03.22)修改
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104.03.15)修改
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105.03.20)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正式英文譯名為Taiwan Society of Neonatology (簡稱TSN)。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從事新生兒科醫學服務及研究之全國各私立醫療院所及研究機構之醫療人員,加強新生兒科醫學之研究發展,進而提昇我國新生兒科之醫療水準為宗旨。本會為依據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定期舉辦新生兒科醫學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 發表有關新生兒科醫學之學術論文,並出版有關之雜誌與刊物。
  • 介紹有關新生兒科醫學之醫療新知,並舉辦新生兒科醫學之繼續教育。
  • 參加國際有關新生兒科醫學之學術活動,以加強與國外團體之聯繫及合作。
  • 其他有關新生兒科醫學發展事項。
  • 會員資格之審查。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含專科會員)、準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四種。
  1. 一般會員: 凡國內外醫學系畢業,領有醫師執照,並取得小兒專科醫師資格後,於國內外教學醫院從事新生兒醫療保健工作半年以上醫療經驗者,得申請為一般會員。本會會員經本會次專科醫師考試及格者,另稱為專科會員。
  2. 準會員:
    1. 凡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領有醫師執照,並專業從事小兒科醫療保健工作。
    2. 從事有關新生兒科醫學工作,或對新生兒科醫學有興趣者。
    3. 準會員須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準會員。
  3.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4.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申請時應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一般會員:
    1.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有罷免權。
    4. 有參加本會所舉行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2. 準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會員相同。
  3.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
  4. 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與會員相同,免繳會費。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 一般會員:
    1.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2. 有按期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3. 有接受本會委託或指派職務之義務。
  2. 準會員:其他之義務與會員相同。
  3. 贊助會員:其他之義務與會員相同。
  4. 名譽會員:其他之義務與會員相同,免繳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二年以上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及為出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時,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除享有正當理由外,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項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擬定年度會務工作計畫。
  2.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3. 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4.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5. 聘任及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7. 聘請對新生兒科醫學會有特殊貢獻者為本會顧問。
  8.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9.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處理會務。
  2.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3. 審核年度決算。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
  6. 其他有關監察事宜。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本條文從第十三屆起適用。(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席會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
  2. 常年會費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86年元月1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授權理監事會修定,並報經內政部86年4月24日(86)台內社字第8612953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