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規則

(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 100.11.26訂定)

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組織規則依據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章程第一章第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
甲、促進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與國際各專業團體之合作與交流,以提高學會之國際地位,促進國際友誼。
乙、協助會員與學會參加國際有關新生兒科醫學之學術活動。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委員若干名,可視實際需要人數聘任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副主任委員與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兩年,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年舉行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工作細則另訂之。
第七條
本規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